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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十五五”时期的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同发展:价值、约束与路径
徐政;邱世琛;在全球技术变革与社会文化重构交互加速的背景下,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协同成为“十五五”时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关键支点。本研究从教育治理视角出发,聚焦基础教育阶段,首先,阐明协同的三重价值意蕴:育人层面建构“证据—价值—行动”一体的能力结构,课程层面形成深度学习的可实施通道,社会文化层面以负责任创新增强公共性。其次,揭示协同内涵误读与目标漂移、学科组织刚性分割、资源供给结构性失配三类现实约束。最后,提出三条路径:规范协同话语与评价口径以夯实共识;健全治理机制以降低协同成本并重建激励体系;完善课堂供给体系以落实责任主体与可评估指标,为“十五五”时期推进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深度协同提供理论依据与可操作参照。
贝叶斯定理何以突破因果关系认定中的算法黑箱?——以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为中心
廖怡成;算法技术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带来了算法黑箱的挑战,算法自身抑或算法使用者的区分使得过错责任面临主体认定困境,原初算法其迭代版本导致过错行为存在判定困境,同时算法技术屏障又会规避过错因果归属困境。针对上述困境,本文尝试引入贝叶斯定理,对算法使用意图的识别、算法迭代方向的预测、算法运行过程的还原,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化为对算法运行的概率预测与模拟。具体而言,可以利用贝叶斯定理的模式分类、概率学习和逆向概率方法来不断丰富已知部分,最终作出贴近事实的判断预测,突破因果关系中的算法黑箱。
“十五五”时期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范式演进与路径实践
马小强;邵芳强;“十五五”时期,我国数字教育从“量的扩增”加速迈向“质的飞跃”,成为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截至“十四五”末,数字教育底层架构通过技术基石、制度框架及市场生态实现稳固支撑。进入“十五五”之后,数字教育在其范式演进上呈现出三重态势:数智技术赋能教育形态智能融合,政策指引保障战略方向有序统筹,全球竞合推动教育格局多边协同。然而,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也面临着区域资源分配不合理、技术应用偏离教育本质、数据安全与伦理风险凸显、数字素养供需缺口等挑战。为此,需要建立数字资源精准分配机制,促进区域教育均衡状态形成;强化教育价值引领,确保技术应用契合教育本质;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伦理体系,筑牢数据安全护盾;构建教师数字素养培育体系,提升师资数字综合质量。
高校课程提升就业能力的隐性催化通道——基于自我感知可雇佣性的中介效应分析
沈雁;程晋宽;高校课程是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的重要载体。本研究考察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的课程设置、自我感知可雇佣性对可雇佣性技能形成的微观机制。结果表明:(1)基础课程对可雇佣性技能以直接影响为主,呈“速效型”特征;综合课程以间接影响为主,呈“缓释型”特征;(2)自我感知可雇佣性在课程设置与可雇佣性技能间发挥显著正向中介作用;(3)专业技能由课程通过自我感知可雇佣性的完全中介路径形成,自我发展技能与人际互动技能则通过课程直接作用与间接转化的双重路径生成。对此,地方普通本科高校需在发挥各类课程对技能培育的差异化价值、实现教学促进技能转化的叠加效应、构筑信息融通的技能培育共同体等方面协同发力,持续增强课程在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发展中的催化效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教育政策决策的双重效应与应对策略
邓凡;教育政策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标志。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教育政策决策并产生耦合作用,已成为重塑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现代化能力的重要尝试。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结构、认知、制度与文化等维度嵌入教育政策决策后,形成赋能与风险的双重效应。积极效应主要体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能打破教育治理中的区域壁垒、优化监督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教育政策决策的效率性、科学性与民主性;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教育政策决策失真、教育公平缺失、教育公信力削弱等新型风险。为使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政策决策中健康发展,需构建一种技术可审计、制度可问责、价值能引领的协同治理体系,以确保教育公共价值在教育政策决策中得到坚守与增进。
国家统编教材推动民族地区教育现代化:理论逻辑、战略定位和实践要旨
毕吉利;龙宝新;国家统编教材推动民族地区教育现代化,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发起的一次教材改革实践。在理论逻辑上,统编教材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共同体思想为政治理据,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与文化再生产理论为文化指引,以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人的现代化思想为社会依循,旨在借助教材统编制度,实现教育实践与国家意志同向同行。在战略定位上,统编教材紧扣国家战略需要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巩固民族团结为基石、以促进文化繁荣为动力、以实现共同富裕与共享发展为指向,充分发挥统编教材特有的政治凝聚、文化认同与社会融合功能。在实践路径上,统编教材应以“地方”为载体,铸牢以民族团结为纲的政治意识;以“符号”为媒介,构筑以文化繁荣为基的精神堤坝;以“语言”为根本,加快实现以共富共享为旨的社会嵌合。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体系
谢登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分类为基础建立了层级化保护制度,从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扩大告知范围等规则方面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场景性,应采取以“可识别性”和“敏感性”为基点的“两步式”方法来认定敏感个人信息。企业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否则将面临在收集、存储、提供等环节的法律风险。为应对上述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防控体系,确立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前开展影响性评估,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建立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完整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特别性识别与调适
綦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多元制度功能,并非仅仅维护和保障成员私益,不能采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决议规制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需要法律、道德、集体所有制基本规则等多元规范协同规制,并为适度外部干预提供私法通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成员平等的表决规则,导致表决、收益、责任分离。一则需要通过修订经营活动的表决规则,配给管理人员相应的股份,完善忠实义务与谨慎勤勉义务,协调民主管理与经营活动的关系;二则需要将集体所有制的基本要求转换为收益分配决议的效力规则,划定股份设立的自治空间,协调利己性与分配正义的关系。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保护的理论逻辑与实证考察
自正法;袁紫藤;《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构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确立了该制度的规范基础,但基于1197份有效问卷及多场访谈的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案源线索匮乏、适格起诉主体虚置、公私益诉讼界限模糊等结构性困境。未来应当针对这些困境,从个人信息侵权目的入手,划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自上而下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的重视程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辅助国家机关拓宽案件来源,同时逐步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权利和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力量。
论刑事诉讼中侵犯个人信息的证据排除
冯俊伟;张丹丹;在数字化背景下,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数据取证、证据运用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信息与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从隐私权保障角度出发,将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和证据运用等相结合,对证据收集、证据分析和证据运用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同时,根据证据法理论,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所获得证据应当适用基于信息不可靠的证据排除规则、基于权利侵害的证据排除规则和基于程序滥用的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