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把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协同作为人才培育的关键任务,为这一议题打开了政策窗口。本研究立足教育治理视角,围绕义务教育阶段,回应三个核心问题,即协同的价值意蕴何在、现实约束因何形成、推进路径如何构建。研究发现,协同的价值意蕴可从育人、课程、文化三个层面把握,分别对应一种把证据、价值与行动联结起来的能力结构,一条让深度学习真正发生的课程通道,以及一种以有担当的创新支撑公共生活的文化基础。在现实层面,协同推进受到制约:内涵认知偏差导致目标漂移;学科组织刚性带来合作壁垒;资源供给结构性失配引发支撑不足。破解上述困境需依托三条互为支撑的路径:通过规范话语和统一评价口径夯实协同共识;通过组织制度优化降低协同成本并重建激励机制;通过课程、师资和资源的组合供给落实责任主体与可评估指标。研究旨在为“十五五”时期推进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的深度协同提供一个把价值、约束与路径整合起来的分析框架,为后续实证研究和政策评估作参考。
算法技术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带来了算法黑箱的挑战,算法自身抑或算法使用者的区分使得过错责任面临主体认定困境,原初算法其迭代版本导致过错行为存在判定困境,同时算法技术屏障又会规避过错因果归属困境。针对上述困境,本文尝试引入贝叶斯定理,对算法使用意图的识别、算法迭代方向的预测、算法运行过程的还原,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化为对算法运行的概率预测与模拟。具体而言,可以利用贝叶斯定理的模式分类、概率学习和逆向概率方法来不断丰富已知部分,最终作出贴近事实的判断预测,从而突破因果关系中的算法黑箱。
“十五五”时期,我国数字教育从“量的扩增”加速迈向“质的飞跃”,成为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截至“十四五”末,数字教育底层架构通过技术基石、制度框架及市场生态实现稳固支撑。进入“十五五”之后,数字教育在其范式演进上呈现出三重态势:数智技术赋能教育形态智能融合,政策指引保障战略方向有序统筹,全球竞合推动教育格局多边协同。然而,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也面临着区域资源分配不合理、技术应用偏离教育本质、数据安全与伦理风险凸显、数字素养供需缺口等挑战。为此,需要建立数字资源精准分配机制,促进区域教育均衡状态形成;强化教育价值引领,确保技术应用契合教育本质;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伦理体系,筑牢数据安全护盾;构建教师数字素养培育体系,提升师资数字综合质量。
高校课程是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的重要载体。本研究考察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的课程设置、自我感知可雇佣性对可雇佣性技能形成的微观机制。结果表明:(1)基础课程对可雇佣性技能以直接影响为主,呈“速效型”特征;综合课程以间接影响为主,呈“缓释型”特征;(2)自我感知可雇佣性在课程设置与可雇佣性技能间发挥显著正向中介作用;(3)专业技能由课程通过自我感知可雇佣性的完全中介路径形成,自我发展技能与人际互动技能则通过课程直接作用与间接转化的双重路径生成。对此,地方普通本科高校需在发挥各类课程对技能培育的差异化价值、实现教学促进技能转化的叠加效应、构筑信息融通的技能培育共同体等方面协同发力,持续增强课程在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发展中的催化效能。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分类为基础建立了层级化保护制度,从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扩大告知范围等规则方面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场景性,应采取以“可识别性”和“敏感性”为基点的“两步式”方法对其予以认定。企业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否则将面临在收集、存储、提供等环节的法律风险。为应对上述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防控体系,确立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前开展影响性评估,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建立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完整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构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确立了该制度的规范基础,但基于1197份有效问卷及多场访谈的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案源线索匮乏、适格起诉主体虚置、公私益诉讼界限模糊等结构性困境。未来应当针对这些困境,从个人信息侵权目的入手,划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自上而下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的重视程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辅助国家机关拓宽案件来源,同时逐步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权利和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力量。
在数字化背景下,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数据取证、证据运用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信息与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从隐私权保障角度出发,将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和证据运用等相结合,对证据收集、证据分析和证据运用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同时,根据证据法理论,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所获得的证据应当适用基于信息不可靠的证据排除规则、基于权利侵害的证据排除规则和基于程序滥用的证据排除规则。
打造自主可控平台是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主流媒体自主可控平台建设的外在逻辑在于平台重塑了新闻传播的业态及权力;内在逻辑是以自主可控的平台建设来实现系统性变革目标的达成。外在与内在双重逻辑驱动下,主流媒体实现了从“平台入侵新闻业”的被动叙事到“主流媒体主动平台化”的建构性叙事的转向。论文以四川某报业集团FM新闻为例,从技术自主可控与内容自主可控两个维度阐述我国主流媒体自主可控平台建设的路径探索。技术自主可控是基础,以技术优先打牢底座;内容自主可控是发挥引导能力的关键,依托于技术进行生产流程再造,推进社会治理与用户体验。在解决了技术与内容的可控两大主要实现路径之外,主流媒体自主可控平台建设还需解决生态体系的构建问题,自主留存数据并挖掘价值,以智能传播实现流程再造,助力主流媒体系统变革。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政府都将进行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必然也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产生深远影响。数字经济通过整合信息资源,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精准配置、高效供给和优质共享,从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文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机制,并基于我国25个省份278个地级市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异质性分析发现:中部地区数字经济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最为显著;而东部、西部与东北地区数字经济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则表现得不够明显。机制检验发现,数字经济可以通过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和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门槛效应分析发现,数字经济发展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促进作用会随着人口规模的上升而发生显著的变化。此外,本文发现政府的科技投入可以显著改变数字经济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效应。基于研究结论,本文认为应该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体系完善、数字政府建设、公共服务数字化、数字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数字素养提升等方面来积极引导数字经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均等化的实现。
推进边疆治理现代化,需要深入理解其内在结构与运行逻辑。这不仅涉及具体政策的推行,更关乎治理范式的转型。为此,可以尝试从组织密度、嵌入深度与治理效度三个维度,构建一个整体性分析框架。组织密度关注边疆治理体系的网络覆盖与复合构建,旨在解决制度、政策和服务如何有效供给的问题。嵌入深度聚焦边疆治理能力与社会文化土壤的融合过程,探讨国家力量如何扎根并获得滋养。治理效度作为最终检验,着眼于边疆安全、发展与认同等多重目标的综合实现。三者环环相扣,共同揭示了边疆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机制,其核心旨归在于构建一种基于内在认同的、稳固而富有生命力的现代边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