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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家父的勤谨注意是罗马法责任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以勤谨注意为标准的归责制度体现了罗马法上的契约利益原则、罗马法的灵活变通性及理性内涵,并对现代大陆法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较大影响。
Abstract:①保罗:《关于法律不知与事实不知》单编本:“然而,仅仅是事实不知,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损害,除非这个人被认为有重大疏忽。城里所有人都知道的事情,为什么只有他一个人不知道呢?拉贝奥准确地定义道:人对事务的认识程度应为既不是最细致周到的,又不是最粗枝大叶的,而是通过一般的注意就能获得的。”《学说汇纂》第22编,第6章,第9条。转引自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丁玫译《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7页。
②罗马法上契约责任是泛指一切违反适法行为之债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因而包括契约责任与准契约责任,它是区别于现代法合同责任的概念。
③周楠在《罗马法原论》中指出,罗马法上有无最轻过失仍为学者争议的问题,在于对罗马法文献中仅见于优士丁尼《法学汇编》第9卷第2章第44序言中该词的含义存在不一致的解释。丁玫则在其著作中认为优士丁尼法的过错形态分类中过失还包括最轻过失,以未尽到最勤谨善良家父的勤谨注意为判断标准,也即行为人未尽到极其谨慎而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最勤谨善良家父的勤谨注意仅在理论上存在,而在实际规则时或是与善良家父的勤谨注意竞合,或是与管理己物的勤谨注意竞合,而不再作为独立的注意种类。参见丁玫著《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7页。
④以上所引分别是《学说汇纂》第30编第108章第12条,第13编第6章第5条。转引自丁玫著《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5.
[1]陈朝壁.罗马法原理(上册)[M]:148.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1.
[2]丁玫.罗马法契约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7.
[3]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60.
[4]张礼洪.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A].民商法论丛(第5卷)[C].法律出版社,1996:665.
[5]魏振瀛、王小能.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J].中国法学,1986,(5).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04.1
引用信息:
[1]陈志红.罗马法“善良家父的勤谨注意”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8):56-59.
2005-08-28
200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