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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法律变迁,在战后五十多年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紧缩金融机构、严格管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第二,立法上实行银行严格分类、专业分工而经济实践中的混营制度;第三,立法与经济实践的一致,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
Abstract:[1]赵建中、陆丰.简论李国鼎的财政金融思想[J].台湾研究,1998,(2).
[2]黄天麟.金融市场[M].三民书局,1989:31.
[3]黄宝奎.台湾金融纵横谈[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1.
[4]徐立德.金融的时代使命[J].财税研究,1983,(2).
[5][美]马斯.F.卡吉尔、吉里安.G.加西亚著,浦寿海等译.80年代的金融改革[M]:43.
[6]胡石青.八十年代末台湾金融风暴的启示[J].台湾研究,1994,(2):57.
[7]张孟起.鸿源风暴档案[M].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公司,19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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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9年台湾经济的挑战与展望[J].台港澳情况,1999(2):28.
[11]蔡希贤.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立与改善台湾的金融问题[J].台湾周刊,2001,(7):18.
[12]翁文祺、黄锡和.我国近期金融改革措施简介[J].财税研究(台北),2001,(2):11.
[13]蔡希贤.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立与改善台湾的金融问题[J].台、港、澳及海外财政、金融,2002,(7):35,原载《金融与投资》(台北),2001,(5):17.
①台湾的信用合作社历史甚久,早在民国一年日据时代即已设立合作社,光复之后,办理信用业务的合作机构仅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及乡村农会,1949年将乡镇信用合作社并入乡村农会,称为农会信用部,城市信用合作社仍依旧制。参见黄天麟:《金融市场》,三民书局,1989年9月版,第41页。
②《十九项财经改革措施》,有关金融者,十五,将台湾银行所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与普通银行业务严格划分,以加强控制银行信用;十六,改善台银因代理中央银行业务而对其他行库所采取之办法与技术;十七,严格划分各类银行的业务,使其专业化,并避免以短期资金流于长期之用。
③台“财政部”1995年9月15日台财融第84728039号函规定。
④台财融第832299464号函补充有关台北银行、高雄银行及各区中小银行的业务区域及其增设国内分支机构的规定上述银行规模达到下列标准时,经财政部核准,得比照一般银行申请增设国内分支机构:1、前一年度平均存款余额达新台币1200亿元以上;2、前一年度决算的税后净值达新台币80亿元以上;3、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达8%以上。
⑤综合银行制度(Un iversal Bank ing System)一直是德国银行经营的典型模式,一般是指银行得混合经营各种不同的金融业务,无须因业务性质的不同或期间的不同,分别设立不同机构经营;并且德国的综合银行本身可直接兼营证券业,亦可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但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则需设立子公司。一般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则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或仅从事股权收益活动,并通过控股旗下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7;
引用信息:
[1]柴荣.从历史的角度看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法律职能的变迁[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1).
2005-11-28
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