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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04, 63-66
民事证据交换的制度定位与价值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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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4-28
出版时间: 20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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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公共领域”概念,在理论上分析了引进这两种概念的可行性,论述了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交往行为”的标志在民事诉讼程序——这一“司法公共领域”是如何实现其制度功能的,并通过对提出民事证据交换向公共领域沟通功能的转移的观点,进而指出民事庭前证据交换的终极价值应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以期突破解读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与价值的传统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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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予以规定,且立法线条粗疏,缺乏操作性。具体参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3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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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15.2

引用信息:

[1]张一鹏,邓小林.民事证据交换的制度定位与价值重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4):63-66.

发布时间:

2005-04-28

出版时间:

20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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