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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2, v.43 46-58
清水江契约缀合及辨伪三则——兼论契约文书研究的物质性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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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7
出版时间: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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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复原是文书研究的起始步骤,"缀合"即是完成这一关键环节的一种广为应用的研究方法。从对文书之物质载体的关注出发,可以对三组广受学界关注的清水江契约进行缀合。无论是自然原因导致的文本离散,还是人为对文本的刻意分割,都可以通过文书的重新拼缀向研究者提供更为丰富完全的信息,从而进行更符合文书原貌的讨论。对于残片及其缀合的关注,实际上指向的是一种对于契约文书的"物质性"(materiality)的关注。其一方面可以帮助研究者完善文本信息;另一方面,契约文书研究的物质性进路之于人们对传统契约之运作机理的理解无疑是极为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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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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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的撰成得到了贵州锦屏县王宗勋先生及德国马克思·韦伯基金会(Max Weber Stiftung)马勊思博士(Max Jakob F?lster)在资料上的帮助,谨致谢忱!

②关于清水江文书的基本介绍,可参见Qu Jian,“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Qingshui River Manuscripts,” ERCCS-Research Notes,no.2 (2018):1-6;Zhang Yingqiang,“The Qingshuijiang Documents:Valuable Sources for Regional History and Cultural Studies of the Miao Frontier in Guizhou,” Journal of Modern Chinese History 11,no.1 (2017):145-160.另可参见如吴才茂《民间文书与清水江地区的社会变迁》,民族出版社2016年版,第1-19页;刘志伟《从“清水江文书”到“锦屏文书”——历史过程和地域文化结构中的县域价值》,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1年第1期,第1-7页。

③“文书本身残破”也为其整理者所着意强调,见“编辑说明”,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④关于敦煌文书的缀合工作,参见如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如第24-25页);金滢坤《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缀合拾遗》,载郑炳林、樊锦诗、杨富学主编《丝绸之路民族古文字与文化学术讨论会文集》(下),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第773-786页。又如,关于黑水城文书的缀合工作,可参见如杜建录:《西夏文献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17年版,第272-274页。

⑤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按照该丛书的《编辑说明》,“文书本身由于残缺等原因而致要素不全的,则视具体情况予以简单标注。……部分文书没有具体时间,则注以‘(时间不详)’”。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⑥参见吴才茂《清代黔东南苗族妇女婚姻的缔结与变动——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载黄正建主编《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356页(注释1)。惜乎该文将其误引为“第9册”。

⑦清水江文书中的其他“手模契约”,还可见如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1991-2009)》,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9页;陈金全、郭亮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易遵发、姜启成等家藏诉讼文书》,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56页。

⑧吴才茂《清代黔东南苗族妇女婚姻的缔结与变动——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载黄正建主编《中国古文书学研究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356页。其中提及,“清代黔东南地区的手模契约,除了用于离异文书外,还有两种情形用到了手模契约:一种是妇女向丈夫表示后悔的文书中……另一种是在清白字中”。

⑨提及该文书的研究,可参见如徐智佳《贵州文斗寨诉讼类文书研究——以易遵发、姜启成等家藏文书为中心》,沈阳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6、39页。

(10)文书中所写文字残缺,但可以依据剩余字形及文意辨识者,径给出释文,并加注波浪线以强调;其余不确定之释文亦加注波浪线。

(11)此三份文书,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1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前三者依序简称为合同甲、乙、丙。这一排序系据其上留存的骑缝文字的不同部分,即左部(甲)、中部(乙)、右部(丙)。

(12)相关的研究,参见如魏郭辉《清水江契约文书疑难字词考释》,载《中国山地民族研究集刊》2013年第1期,第181-182页;孔卓《清代文斗寨契约所见苗族家庭财产共有制度》,载《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第134页;林芊、王凤梅《“三家”“三老家”:文斗苗寨宗族的生成与扩展——对“清水江文书”相关契约的考察》,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4期,第30页;程泽时《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与理讼》,载《民间法》2017年第19卷,第105-106页。

(13)其中,原文书在书写时外加之小字,以外加方框标示,如“父子主恩者也”。另外,下文“右边一幅”之前原有衍字“边”,被涂去。

(14)关于代笔人的相关论述,可参见瞿见《依口代笔:清代文斗寨法律书写的现场与表达》,载高其才、王奎主编《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86-190页。

(15)引用此一文书的文献可谓众多,除了年代较早,其文本内容之重要,也是这一文书广受学界注目的原因。参见如王宗勋《文斗苗寨契约文书遗存及民间保护现状调查》,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2期,第50页;林芊、王凤梅《“三家”“三老家”:文斗苗寨宗族的生成与扩展——对“清水江文书”相关契约的考察》,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4期,第36页;余达忠《清水江流域的森林开发与多族群社会的建构——以边缘族群三锹人的迁徙落寨和生计方式为中心的考察》,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28页;林芊《清到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租佃关系研究——清至民国西南内地边疆侗苗地区土地关系研究之三》,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62-63页;王君《嵌入社会的林业: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的开发与人群互动》,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年第5期,第19页;钟一苇《清水江文书中纠纷解决的价值取向研究》,载《思想战线》2020年第3期,第167页;

(16)所查询的资料包括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汇编之《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事部分):民国三十一年至三十八年》,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汇编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事部分):民国十六年至九十四年(一○四年修订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及台湾大学法学院合作之《最高法院迁台旧档数位典藏计划:民事诉讼审判档案目录》及台湾“中央研究院”与台湾史研究所合作之“台湾史档案资源系统”中的“最高法院迁台旧档民事诉讼案”。另外,黄源盛教授所编之《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一九二八至一九三四年)》,因未收录1942年的判决文书,故也未寻获。

(17)参见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汇编《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事部分):民国三十一年至三十八年》,第538-539页。

(18)该汇编在“例言”之“一”中也表示,所收集的判例虽多,“惟非判例之全部”。

(19)上海律师公会编《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5年2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上海律师公会1935年印,第68页。

(20)关于文本与抄本在年代上的区分讨论,可参见瞿见《文本与抄本:〈采运皇木案牍〉的抄传》,载《田野与文献: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2018年第91期,第5页。

(21)这些学科包括如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地理学、建筑学、考古学、历史学等,以及相对年轻的“物质文化研究”这一研究领域。See Angeliki Karagianni,Jürgen Paul Schwindt,and Christina Tsouparopoulou,“Materialit?t,” in Materiale Textkulturen:Konzepte - Materialien - Praktiken,ed.Thomas Meier,Michael R.Ott,and Rebecca Sauer (Berlin/Boston:De Gruyter,2015),33.

(22)See Thomas E.Balke and Christina Tsouparopoulou,“Introduction,” in Materiality of Writing in Early Mesopotamia,ed.Thomas E.Balke and Christina Tsouparopoulou (Berlin/Boston:De Gruyter,2016),1.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之外,福柯是其中的显著代表。他在《知识考古学》中分析陈述的功能的时候,将物质性作为其所必须满足的第四个条件,并且敏锐地意识到“陈述总是通过某种物质的深度被给定的”;甚至,“历史乃是对文献的物质性的研究和使用”。福柯举例说,对于同一个句子而言,“如若它在一次谈话中被某人讲出来,或者被印在某部小说中”,其实“并不构成相同的陈述”。见[法]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109-113页。

(23)有学者总结,能动性、制造(making)、交易(exchange)、物质(matter)成为了新物质研究(material studies)的关键词。See Jennifer L.Roberts,“Things:Material Turn,Transnational Turn,” American Art 31,no.2 (2017):65.

(24)在此处,“作者”的概念显然需要被宽泛地理解,其或许更应被理解为文本的生产者,以进一步包含编辑者、出版者、收藏者、制作者等范畴。See Lydia H.Liu and Judith T.Zeitlin,“Introduction,” in Writing and Materiality in China:Essays in Honor of Patrick Hanan,ed.Judith T.Zeitlin,Lydia H.Liu,and Ellen Widmer (Cambridge,Massachusetts,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for the Harvard Yenching Institute,2003),1-2.

(25)关于“文本物质性”的研究进路,有学者解释:文本的阅读是与它的物理形式结合起来的;文本体现了该物理性,并因读者对该物理性质意义的认识而可被阅读;进而,是文本与物理形式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意义;而物理形式,或物质与读写者之间关系的结合,或多或少地有助于人们对文本的读者和受众的理解。See Graham Allen,Carrie Griffin,and Mary O'Connell,“Introduction,” in Readings on Audience and Textual Materiality,ed.Graham Allen,Carrie Griffin,and Mary O'Connell (London:Pickering & Chatto,2011),2.

(26)在此方面的相关成果,可参见如Craig Clunas,Superfluous Things:Material Culture and Social Status in Early Modern China(Cambridge:Polity Press,1991);Timothy Brook,Confusions of Pleasure:Commerce and Culture in Ming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8);Craig Clunas,Empire of Great Brightness:Visual and Material Cultures of Ming China,1368-1644(London:Reaktion Books,2007).

(27)对这些物质的讨论,甚至可以进入基因层面,比如在缀合竹简时,有可能“利用当今的基因技术,通过对现有简牍基因的提取、分析和比对,来分析它们是否属于同一根竹子”。参见刘国忠《对于简帛学建设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2期,第40页。

(28)相关的研究,可参见孙沛阳《简册背划线初探》,载《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2011年第四辑,第449-462页;贾连翔《战国竹书形制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为中心》,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82-102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K877;K248

引用信息:

[1]瞿见.清水江契约缀合及辨伪三则——兼论契约文书研究的物质性进路[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43(02):46-58.

发布时间:

2022-02-07

出版时间: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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