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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8月在全国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改革,强化高级法院再审审判职能的背景下,实证考察高级法院再审程序的运作,无疑对高级法院再审案件的品质提升与新时期审判监督的改革,将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本文通过对A高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实证调查发现,立法规定作为开启再审程序大门钥匙的再审事由,既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普遍适用,也没有得到审查法院的严格适用。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法院按照再审之诉路径受理的再审之诉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的核心要件,造成再审之诉的“空洞化”;另一方面,诉讼程序内的“诉源治理”原则要求,造成再审之诉的诉讼与信访(简称诉与访)混合不分,诉访分离的效果不佳,诉讼程序难以终结。查其主要原因有:在再审程序内,由于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与申请再审率逐年增加上升的态势与审判资源投入不足的供需矛盾,以及负责审查案件的人员之审查作业对再审事由的把握“模糊”所致;在再审程序之外,因法院须承担诸如对涉诉信访等社会治理职能,以及保障审判独立制度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容量”仍然不足。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再审事由的适用规范化,再审审查程序的运作效果将得以逐步提升。
Abstract:[1]王亚新.再审之诉的再辨析[J].法商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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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下若无特别说明,本文“诉访分离”中的“诉”,是专指民事再审之诉;“访”是指对民事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的申诉、信访,也包括当事人向党政机关提出申诉之后,党政机关把申诉材料转给法院处理的申诉和信访,但不包括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申诉。
②数据来源:从A高院司法统计报表、各业务庭收、结案数据得出。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1;D926.2
引用信息:
[1]潘庆林.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情况的实证分析——基于对A省高级法院的调研[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44(03):78-85.
基金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课题“关于繁简分流的调研”[GXGY(2017)B02(03)]; 广西财经学院课题“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实证研究”(K9-9999-15-00-00-363)阶段性成果
2023-03-10
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