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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环节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同样应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在逮捕的实体要件中,社会危险性要件虽然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的预测,但仍需要一定证据进行证明,证明可以采取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的方式,充分利用推论的证明作用。由于逮捕环节尚且处于证据收集阶段,且需要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证明,所以不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达到"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但实践操作中应将"相当理由"或"优势证据"作为底限。在逮捕环节中,检察机关应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允许采取较为宽泛的调查手段。
Abstract:[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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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15.13
引用信息:
[1]万毅.逮捕程序若干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法解释学角度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6(02):83-91.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运用研究”(AFX014)阶段性成果
2015-02-10
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