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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 v.40;No.331 100-106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模式选择研究——兼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河南省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再利用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015BFX0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著作权规范模式演进问题研究”(13YJC820088);;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创新团队项目“著作权法上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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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1-31
出版时间: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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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著作权保护规则以及著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三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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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目前还存在人工智能创作成果、人工智能创作物、计算机生成内容等不同的术语表达。鉴于创作成果外延太宽泛,创作物容易产生误解、计算机生成内容的指向对象太窄,本文选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偶尔根据语境也会选用其他的术语表达。

(2)如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王文亮、王连合:《将法律作为修辞视野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考察》,《科技与法律》,2017年第2期;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3期;谭碧贇:《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贾媛媛:《有关“机器人记者”的著作权争议探析》,《青年记者》,2016年第22期。

(3)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41

引用信息:

[1]许辉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模式选择研究——兼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0(03):100-106.

基金信息:

河南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河南省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再利用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015BFX0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著作权规范模式演进问题研究”(13YJC820088);;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创新团队项目“著作权法上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19-01-31

出版时间:

2019-01-3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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