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0 | 5 | 91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对《刑法》第239条中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解释为一种法定刑升格的奈件,但理解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抑或包容犯、结合犯,对于量刑影响甚巨。立法机关对其配置死刑具有充分的考量,并不畸重。被绑架人未死亡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不排除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与死亡人质的数量、行为人数量也有一定的关系,应区别对待。通过对绑架罪的解构和类型化分析,对"情节较轻"作了解释。
Abstract:[1]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2002(2).
[2]钱叶六.杀害被绑架人应解释为加重结果[J].人民司法·案例,2007(6).钱叶六.绑架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从陈某绑架、抢劫案开始谈起[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3).
[3]张明楷.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J].法学评论,2006(3).
[4]王志祥.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J].法商研究,2008(2).
[5]付立庆.论绑架罪的修正构成的解释与适用——兼评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J].法学家,2009(3).
[6]徐立.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13(2).
[7]陈洪兵.“致人重伤、死亡”类型化研究[J].兰州学刊,2012(3).
[8]杨志国.认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
[9]吴情树.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辩证分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0(3).
[10]周帆,张冬霞.绑架罪之法定刑分析——兼论《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11]陆诗忠.绑架罪的立法改进及其相关问题[J].法学,2008(12).
①由于在非隐蔽场所绑架并杀死人质的,一般不会再勒索赎金,故1+A+b的情形不存在;由于采取非暴力手段不可能是随时加害,故“2+A+a/b/c/d”的情形也不存在。据此,可排列组合出绑架罪的27种模型。过失致人质死亡的法律后果与杀死人质的后果相同,为节约篇幅起见,将其视为表中的“杀死人质”,表中不再列“过失致人质死亡”。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4
引用信息:
[1]曾庆云.绑架罪及其类型化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5(12):104-109.
2014-12-10
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