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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及家庭不具有劳动法上用人单位资格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就家政工人而言,随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家政工人数量日渐增多,家政工人遇到劳务纠纷时雏权难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将非员工制的家政工人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有悖现行《劳动合同法》之文意,而且已经不适应中国现实需求。因此,废止该类规范性文件,归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文意解读,为家政工人劳动法保护留下流动性适用空间,由裁判机构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标准裁定是否适用劳动法不仅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亦可为裁判机构在保护家政工人的法律和现实之间找寻平衡点提供法律依据。
Abstract:[1][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M].田雷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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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涂九连诉被告严淑德、江兰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3)东民初字672号。
②参见涂九连诉被告严淑德、江兰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4)洪民一终字第55号。
③Treu:劳动法与社会变革,2002年11月在日内瓦国际劳工局的公开演讲。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52
引用信息:
[1]胡大武.《劳动合同法》家庭用人单位资格新考——以家政工人保护为中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5(12):88-92.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关系认定实证研究”(14AFX021)阶段性成果
2014-12-10
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