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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相传”作为非法集资“公开性”要件认定的重要方式,具体包括主动型口口相传和自发型口口相传。将“口口相传”一律认定为公开宣传,实际上是赋予非法集资人防止吸收资金信息扩散的强制义务,该作为义务的来源缺乏刑法教义学的根据,存在扩大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形式作为义务论无法为集资人“口口相传”防止义务提供实质理由,实质作为义务论中的规范论和事实论也无法论证集资人对于自发型口口相传负有防止义务。自发型口口相传不应被认定为公开宣传,赋予集资人“口口相传”防止义务会混淆非法集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适用边界,不当扩大犯罪圈。集资人通过自发型口口相传集资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自发帮助集资人扩散集资信息者可能因片面的帮助行为构成非法集资行政违法。同时,应当加强主动型口口相传与自发型口口相传的行刑衔接适用,防止造成行政处罚漏洞。
Abstract:[1]童德华,贺晓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界定——基于刑法技术性工具的合理性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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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8刑终111号刑事裁定书。
②原则上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合法行为也能够成为先行行为,如紧急避险。因此,有观点认为义务违反性不是先行行为的成立前提,合法行为也能够成为先行行为,并提出限定先行行为的实质根据。参见张明楷:《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145页。
③参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3刑终233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时方,徐梦瑶.非法集资犯罪公开性要件中“口口相传”的防止义务检视[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46(02):57-64.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犯罪‘罪赃同治’双轨并行刑事治理机制研究”(24BFX12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研究”(GFZDKT2024C03-2);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资助阶段性成果
2025-02-10
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