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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它具有两面性。在积极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化体现了风险社会安全价值的地位跃迁,通过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前至抽象危险之前的行为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具有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正当性。在消极层面,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前置化与早期化,侵蚀了刑法的保障性,冲击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刑法体系,有预防过度之虞。为避免高空抛物罪陷入过度预防的困境之中,应当分别从构成要件解释和"法法衔接"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教义学调适: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当对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要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在"法法衔接"上,应当激活民事与行政责任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退出。
Abstract:[1]刘艳红.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的融合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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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刑初1021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2019年7月3日案情通报。
③笔者以“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2020年有了较大增长,具体而言,2015年有8个,2016年有7个,2017年有7个,2018年有5个,2019年有8个,2020年有45个。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夏伟.风险预防逻辑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2(09):92-98.
基金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青年项目“刑民交叉的理论构造:从程序走向实体”(20ZFQ820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有序共享的刑民一体化保护研究”(20CFX027)阶段性成果
2021-09-10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