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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凉山相互断裂的情况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法律多元的格局下,如何正确处理好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以实现法治资源的整合,推进凉山的民族法治进程,一直是困绕着我们的一个难题。通过长期的研究与阶段性的实践,我们认为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进行整合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和必然的,整合的途径主要包括立法和执法途径。
Abstract:[1]王明雯.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断裂及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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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引自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三联书店.199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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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入手[J].比较法研究.1999(3),(4).
[10]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搞好民族立法,促进社会和谐’调研情况”的汇报材料(内部资料).
[11]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凉山州法院系统推行多元化调解机制情况”的汇报材料(内部资料).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4
引用信息:
[1]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整合的必要性及途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No.206(10):228-231.
基金信息:
四川省教育厅青年基金课题《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断裂与整合研究》的结题文章。课题组成员:王明雯、张克蒂、洛边木果、杨忠秀、罗明星、张居盛、宋经同
2008-10-10
200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