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04,
v.36;No.284
105-111
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证研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CQJCY2013B07)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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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发布时间:
2015-04-10
出版时间:
2015-04-10
| 1,065 | 26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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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有其特殊的程序功能,检察机关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大胆推进"而不是"谨慎适用"该措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应当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加以改革完善,使其成为"反腐利器"。
Abstrac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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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金贵.监视居住保留论:反思与出路[J].人民检察,2007(14).
[3]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J].现代法学,2006(1).
[4]万毅.职务犯罪侦查若干“新问题”释疑[N].检察日报,2013-09-26.
[5]周伟,唐晖.从例外到寻常:英国的附条件保释[J].当代法学,2003(12).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引用信息:
[1]潘金贵,刘昕.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证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6(04):105-111.
基金信息: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CQJCY2013B07)研究成果
发布时间:
2015-04-10
出版时间:
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