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19, 04, v.40;No.332 91-94
论《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发布时间: 2019-04-10
出版时间: 2019-04-10
移动端阅读
摘要:

解读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上可能存在证明对象难以明确、证明标准难以厘清以及证明方法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传统"绝对真实"的证据真实观话语、司法者繁简难分的裁判认知习惯以及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规范有重大关联。因此,需要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重构一种适中化、具体化的刑事证明方式并建立以程序和证明方法为主导的证明实现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保障机制,以防范该证明体系带来的错误定罪副作用。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孙远.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律适用,2016(11).

[2]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中国的刑事证明模式[J].法学研究,2004(3).

[3]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4]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J].中国法学,2016(1);周洪波.刑事印证理论批判[J].法学研究,2015(5).

[5]左卫民.反思过度客观化的重罪案件证据裁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1).

[6]胡铭.认罪协商程序:模式、问题与底线[J].法学,2017(1).

[7]周洪波.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J].法学家,2010(5).

(1)《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三条重述了刑事诉讼法的事实原则,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第四条中明确了在该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中要贯彻“证据裁判”。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唐清宇.论《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0(04):91-94.

发布时间:

2019-04-10

出版时间:

2019-04-10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
检 索 高级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