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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既往和现行的立法和实践中,对非法自白总体上是持接纳态度的。考虑到 我国的司法现状和非法自白取舍的正当价值取向,以自白的任意性和真实性为非法自白的取舍标准较妥。在非法 自白规则的具体设计上应采取两项步骤:一是特定非法自白的法定排除;二是其他非法自白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取舍。
Abstract:①例如戴福康先生坚持“真实肯定说”,认为应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追究,但非法取得的材料若与案情相关,仍可采用为证据;崔敏先生在《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一书中又提到另一种观点,即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材料只是一种线索,使这种线索转化为刑事证据,须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这实际上属于违法排除说的观点。以上观点转引于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238页。
②相关论著参见田书彩等:“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初探”,《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5年版,第241-242页;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9-294页;左卫民、刘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等。”
③这一时期的“折衷说”大致可归纳为三种观点:一是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无论是口供,还是实物证据,原则上应加以排除,但应有若干例外。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在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抑制非法取证行为,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等,而排除的例外则出于诉讼均衡价值观的考虑。二是非法口供与非法实物证据加以区别。该说认为,我国首先应排除任意性(即非自愿性)的自白,在此基础上对任意性的非法自白加以适当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应一律加以排除,但强调在排除非法搜查、扣押所获的实物证据之后,对被告人应慎重处置,即排除非法证据,并不影响其他证据的效力。三是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指口供)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原则排除。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原则下,设立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等若干例外。上述三种观点,实际上基调是一致的:对非法收集的口供和实物证据,都倾向于或原则上排除,只在限制的条件或口供与实物证据排除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见牟军:“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111-112页。
④全国每年用于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执行等机构)的司法费用大致为15亿,但用于监狱的费用就占8亿左右,而剩余7亿分到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费用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基本的出差费用都难保障。数据来源于刘家琛:《刑事司法制度改 革报告》,2002年诉讼法学年会
⑤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曾在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对北京、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等地区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执法人员作过调查,未发现任何一起案件因为陈述是威胁、引诱或欺骗所获而被排除。见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⑥参见《杜培武案件二审辩护词》。
⑦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有这样一段话:“……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的有罪证据自相矛盾,且相关物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提取的,被告人杜培武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中产生的假供述。因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杜培武无罪’的辩护意见。但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其观点的证据,也未能提出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无罪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及指控证据取得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问题。在诉讼中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护观点的成立,仅就指控证据材料的部份内容加以分析评述,而否定相关证据的整体证明效力,并推出本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杜培武无罪的结论,纯系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其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⑧这里指的威胁方法主要是指以重罪起诉、从重或加重处罚,泄露被追诉者隐私,对被追诉者亲属采取追诉等方法相威胁,而引诱主要指以轻罪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提前释放等方法进行诱导,这些威胁、引诱方法的运用,具有导致被讯问者作出自白非任意性的很大风险,应该和为法律首要考虑的排除对象。
[1]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J].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3).
[2]高等学校在学试用教材.证据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70.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79.
[4]陈瑞华.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J].法学,2003,(6).
[5]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50.
[6]AshcraftvTennessee,322u.s.143(1944).
[7]LarwrenceS.WrightsmanSaulM.Kassin,Confessioninthe courtroom,SagePublication,Inc,1993,p.36.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牟军.我国非法自白的现实境遇与规则建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3):43-50.
2005-03-28
200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