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09,
91-94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分析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6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成果,批准编号为:06JWSK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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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发布时间:
2006-09-10
出版时间:
2006-09-10
| 356 | 7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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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缺乏全国性有关土地储备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我国新生的社会机构,其性质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有的地方把它界定为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有的地方把它界定为事业法人,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委托将储备土地的相关权利授予该机构。加之,该机构不属于严格的市场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又有限,所以,土地储备制度在法律上的障碍就愈明显。另外,本文还剖析了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有限的法律资源以及某些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
Abstract:
参考文献
[1]唐烈英.中国物权法理论研究[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180.
[2]吴东仙,罗思荣.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思考[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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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京涛.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与土地市场建设[J].中国房地产,2003,(2).
[5]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61.
①如韩世远在2005年《政治与法律》第5期《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一文中就指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游离于市场之外,不利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矛盾也反映到对土地储备制度垢病中。
②《土地管理法》第54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3
引用信息:
[1]苟正金.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09):91-94.
基金信息:
2006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成果,批准编号为:06JWSK006
发布时间:
2006-09-10
出版时间:
200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