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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06, 202-204
论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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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6-28
出版时间: 200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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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对对向犯鲜有研究,但刑法规定的犯罪却有这样的形态。在以人为对象的犯罪中,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各自指向自己的相对方,并以对方的行为存在为要件的犯罪形态即是对向犯。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双方行为人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对于前两种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方,另一方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不罚一方”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对向行为的正常模式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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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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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侯斌.论对向犯[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6):202-204.

发布时间:

2005-06-28

出版时间:

200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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