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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04, 53-57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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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4-28
出版时间: 20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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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性、有序性和可读性是数据库的基本特征。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决定了对数据库的不同立法保护模式,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受版权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应以创设数据库特别权利的方式弥补通过版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保护数据库的不足。我国应以现有版权立法为基础,通过创新法定许可制度、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等方式解决数据库多重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方面的利益冲突。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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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 ed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是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定之一,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截止于2004年10月13日,共有148个成员,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对该英文文件的名称翻译和其简称的书写方式,有不同认识。郑成思先生将A greement翻译为“协议”(参阅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8月出版),鉴于协议一词易被误解为普通民事合同,为突出其国际条约性质,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两大规则《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名称对应,本文称TRIPS协定。还有不少学者认为TRIPS中的S是rights复数形式的缩写,因而应使用小写s,即TRIPs。但鉴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站和该组织的有关正式文件中使用的是TRIPS而非TRIPs,如1995年12月22日制定的AgreementBetweentheWor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中使用“theTRIPSAgreement”(ht tp;//www.wipo.int/clea/docs/en/wo/wo030en.htm),故本文也使用TRIPS协定。

②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我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 tor),因而为避免歧义,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

③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草案第5条的注释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第2条的注释。

④Rural为美国KANSAS的公用电话服务公司,编制了其用户电话目录、姓名地址等数据资料。Fiest是一个出版公司,出版较大范围的电话目录,其中包括Rural所在地区。当Rural拒绝许可Fiest出版其所需要的电话目录时,Fiest径自从Rural的数据库中摘录了其所需的数据。尽管Fiest作了改动,但仍有相当一部份编排相同,初审和上诉审法院均判定Fiest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最高法院否认了Rural电话簿的独创性。

⑤这是欧盟数据库指令为说明投资的实质性标准而举的一个例子,指令指出该例子的汇编就不能享有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

⑥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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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41

引用信息:

[1]张耕.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4):53-57.

发布时间:

2005-04-28

出版时间:

2005-04-28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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