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作;
刑事证据推理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推理活动。传统刑事证据推理的主流方法有论证方法、故事方法和概率方法,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推理的应用未超出上述三种主流推理方法的范畴,但改变了证据推理的机制和形式外观。智能化刑事证据推理以案例库为基础、大数据建模为程式、算力作为驱动来完成案件事实的建构,从而在时间上缩短了推理的长度,在空间上扩展了推理的广度。智能化刑事证据推理的应用机理“底色”是统计学,流程是基于社会知识库的证据分析和归纳,推理结果具有似真性。接受人工智能进行刑事证据推理输出的结果需要从认识论角度重新阐释事实认定的基础,在证据到事实的进阶过程中加入理据,做到证据推理过程的透明性和证据推理结果的可验证性。同时,还需持续提升人工智能的技术水平,以最大程度实现案件事实的确证。
2025年03期 v.46;No.403 60-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8K] [下载次数:363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杨斌;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权益在确权、交易、定价等方面尚未形成通说理论和规范体系,致使《民法典》质权规则的适用存在法律漏洞,影响了质押行为法律效果的确定性。应确立安全、公平、效率、发展的价值目标,在促进交易实现、平衡各方利益、明晰保障责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数据权益质押宜适用权利质押相关规则,质押标的限于财产性、可转让性权益且符合数据合规性要求。质权的设定应遵循公示公信原则,按照登记生效主义设定,且设定后应限制出质人处置设质权益。质权的行使应综合考量成本、场景、市场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值,且不能影响数据的安全性。出质期间,出质人、质权人等均负有妥善保全数据权益财产价值的义务。
2025年03期 v.46;No.403 70-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下载次数:344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郑少飞;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权力主体的社会治理效率显著提升的同时,也因过于依赖大数据技术为权力滥用埋下了隐患。我国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限制原则在应对这一挑战时,面临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困境、权力行使边界的模糊性困境以及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困境。其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在实效性、经济性与便利性等维度存在结构性缺陷,导致制度供给难以满足法律实践的可欲性需求。为破解这一困局,需构建三维制度体系:首先,建立“安全”的权力授予制度,强化法律实效性;其次,创设协同共治权力监管制度,提升法律经济性;最后,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公开程序,保障法律便宜性。通过制度赋能,使法律制度具有更多的可欲性来打破大数据时代公权力的限制困境,让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2025年03期 v.46;No.403 8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7K] [下载次数:201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林轲亮;唐一然;
法院对案外人留置权执行异议的处置方式在实践中并未实现统一,主要是在留置权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留置权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观点、留置权执行异议实体审查的限度三个方面极易产生矛盾。相关矛盾处置频发,源于留置权的特殊性在执行体系中缺乏体现、留置权能否排除执行的理论争议巨大、对审执分离原则严格限度上的理解存在差异。基于留置权的特殊性,宜根据优先受偿权保障论与发生二次效力性,在阶段化视角下构建对留置权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原理。留置权无法排除控制性执行措施,但能够排除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对于拍卖或变卖,留置权在二次效力阶段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而在一次效力阶段并不足以排除。留置权执行异议应以案外人实体异议的方式提出。法院需先行调查留置权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并通过更丰富的外观进行形式化判断,辅之以谦抑性实体审查,从而达到快速过滤的效果。
2025年03期 v.46;No.403 92-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8K] [下载次数:236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