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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实践异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部分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应当起诉而被起诉以及应当起诉而没有起诉两种样态。导致证据不足不起诉实践异化产生的因素主要可以分为,内生性因素和外部影响因素。其中,内生性因素主要指对起诉标准的理解不统一,外部性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导致不应当起诉而起诉的因素以及导致应当起诉而没有起诉的因素。首先,导致案件本不应当起诉而起诉的因素主要有六个: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保障不足,二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特定心理学倾向,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司法流程复杂程度远高于起诉案件,四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的考量,五是一部分检察官的办案水平还不够高,六是某些案件对社会效果的考量过度。其次,导致案件应当起诉但没有起诉的因素主要有四个: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介入的虚置化,二是审查起诉阶段控方证人的参与效果较差,三是检察机关核心考评指标的影响,四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审核机制的调整。证据不足不起诉实践异化的归正需要在合理设定和理解起诉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审查机制、秉持检察官客观义务、优化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质量。
Abstract:[1]侯晓焱.进退之间——证据不足不起诉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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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前的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常态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常态表现,即证据不充分和证据不确实。具体请参见李存海、宋鹏:《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把握》,载《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12期;向少良:《珠海市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案件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等。
②当前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标准的研究主要关注证明对象和不起诉条件,基本认为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正确作出有赖于对证明对象的精准识别和对起诉标准的正确认识。具体参见池小娟、李芳:《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③从数据数量和数据处理方式的角度一般可以将统计的方法可以分为描述性统计、相关性统计。描述性统计即研究者观察、分析到的数据,然后描述其体现的法律现象与普遍特征。参见左卫民:《实证研究—中国法学的范式转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4-55页。
④本文的案例都是司法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其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第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不起诉意见书,当前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都较为原则化和简单化,主要是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较为笼统地叙述,因此本文的案例主要来源于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意见书(内卷)的调研和整理;第二是从对检察官的访谈中了解到办案检察官真实办理的案件;第三是从其他实证研究文献中摘取的真实案例;第四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公开案例。
⑤通过访谈,笔者了解到,案件的证明难度与案件类型有关,该案件类型并不指的是具体的罪名,而是具体的案件情形,一般来说一对一犯罪条件下、信息网络犯罪条件下部分待证事实(如犯罪的主观方面)证明难度较大。
⑥此案是在某基层检察机关调研所了解到的案件。
⑦界分辅助证据与实质证据的标准是,在证明逻辑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生成”意义上的相关性,有则为实质证据,无则为辅助证据。参见周洪波:《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⑧与该案件类似的案件是日本最高裁判所1948年的一个判决,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被告人在所住的旅馆中悄悄潜入邻室,在墙上挂着的他人衣物中拿走了内有现金的一个钱包。在审判中被告主张他拿走钱包不是偷窃,而是为了“创造与住在邻室的人的交际机会”。裁判所认为,一般说来,被告人所说的情形在生活经验上的可能性并非绝对不存在,但如果没有具体的根据则只是一种抽象的纯理论怀疑,不足以动摇事实的证明程度,鉴于此,被告被宣告有罪。参见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周洪波:《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之争中的四大误区》,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⑨此案是在某基层检察院调研时所了解到的案件。
⑩此案是在某市级检察机关调研时所了解到的案件。
(11)支持同一说的学者认为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审判阶段相同,具体请参见秦宗文:《司法改革新语境下公诉证据标准再检讨》,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2期;龙宗智:《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等。支持层次说的学者认为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审判阶段,具体请参见杨波:《审判中心下统一证明标准之反思》,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4期;黄达亮:《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不足》,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3期;奚玮、孙康:《论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1期等。
(12)达马斯卡教授将法律文化分为内部法律文化和外部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主要包括司法组织、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目的等方面,外部法律文化如政治文化、一般法律文化等。具体参见[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13)该论述方法可以更直观地展现司法实践的样态,使得理论阐释有充分的实证依据。话语汇编的研究方法请参见[澳]维多利亚.科尔文等:《检察官角色的演变:挑战和创新》,谢鹏程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18-33页。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367条第1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33条。
(16)证据的相关性是一种复合的二阶构造,一阶是事理相关性,即在认识论上运用事理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建立推理证明关系,二阶是法律许可的事理相关性,即事理相关性的建构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参见周洪波:《证据属性的中国法律之道》,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17)对案件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之后,犯罪嫌疑人回归一种无罪的状态,但相较于无罪判决而言,并不是彻底的无罪状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369条。
(18)集体判断在一定程度是一种“道德慰藉程序”或“责任分担机制”,司法责任自我承担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减集体判断机制的作用。具体请参见[美]詹姆士.Q.惠特曼:《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佀化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3条规定。
(20)中立审查责任是指检察官审查案件,应当以中立司法官的立场,既注意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因素,又注意其无罪和罪轻的因素,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决定案件如何处理。参见龙宗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容及展开》,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Z1期。
(21)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场合,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不仅值班律师,即便是辩护律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也没有在场权。具体请参见魏晓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关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6期。
(22)“世俗的神职人员”是把检察官类比为得到司法授权但不具有司法官身份的群体。具体参见[法]菲利普.米尔本等:《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刘林呐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123页。
(23)起诉裁量权是指对于已达到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合目的性的考量后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权力,在我国主要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具体参见孙远等:《论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与程序规制》,载《法治社会》2022年第6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引用信息:
[1]周洪波,谢睿.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践异化与归正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46(04):65-77.
基金信息: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制保障研究”(24ZDA06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