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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商事条约基本上是西方治下的产物,不少国际规则与我国目前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并不相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为顺应情势变迁,需要就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条约的应然立场作出系统性表达。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我国需要将推动建立具有公平、包容、普惠、透明、共赢之价值特征的新时代国际商事新规则作为价值性立场;二是应通过提升话语质量和采用适当的话语表达方式,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条约制定中的话语权为目标性立场;三是针对决定是否参加国际商事条约,国内法如何弥补所参加的国际商事条约之不足,以及如何将未参加的国际商事条约本土化等系统性问题,我国宜践行在符合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前提下促进法律国际化的原则性立场;四是以加快大国向强国转变为核心,应成为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条约的基础性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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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例如,张乃根:《试析国内与国际视域下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载《武大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吴永辉:《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2期;车丕照:《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所涉若干基本概念辨析》,载《政法论丛》2023年第1期;周微微,何燕华:《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张普:《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载《河南财经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②例如,有论者指出,“我国应当紧扣国家战略导向,提出准确定位、加强顶层设计、依托平台等措施。”见王雅丽,史丁莎:《我国国际经济治理话语权提升策略研究》,载《对外经贸实务》2024年第5期;有论者指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里,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的一个目标方向,应该是让世界熟悉并认同我国的话语表达,从长远来说,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必须打造我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见张志洲:《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理论自觉、话语创新与问题应对》,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4年第2期;有论者指出,“我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从实践路径来看,一是加强话语权的原创性研究,增强理论深度,二是加强区域国别研究,拓展视野广度,三是加强话语权工具箱建设,提升实践力度。”见赵磊:《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4年第5期;有论者指出,“针对我国在WTO中话语权不足的原因,建议统筹实力、能力和市场依赖三者扩大我国在国际贸易法制中的话语权。”见孔庆江:《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法制中话语权的路径研究》,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3期。
③举一个成功的例子:在《鹿特丹规则》制定时,海上货物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定义是争议焦点之一。我国政府代表团建议采用“约定时间标准”,即迟延交付限于承运人未在与托运人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的情形,而不包括在没有此种约定时间的情形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即不采用“合理时间标准”。对此,我国政府代表团在半天的工作组大会讨论中四次发言,着重阐述了以下几点:一是“约定时间标准”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符合效率价值,而“合理时间标准”虽然符合公平价值,但容易就何为合理时间产生争议,不符合船方和货方的愿望;二是“约定时间标准”意味着允许船方和货方约定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时间,从而此种约定可以弥补该标准公平价值的不足;三是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仅采用了“约定时间标准”,但该法实施中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交付时间约定的情形很少,其主要原因是货方相信船方会合理速遣,因为尽快完成货物运输符合船方的利益。最终,该建议被《鹿特丹规则》所采纳。
④在法学界,除“法律国际化”的表述外,也有使用“法律趋同化”“法律全球化”或“法律一体化”的表述。
⑤批准是对一国已经签署的条约而言,加入是对一国没有签署的条约而言,核准与批准的含义相似。依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条约的批准决定或加入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核准由国务院作出。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97.4
引用信息:
[1]胡正良.论两大变局背景下我国对于国际商事条约的应然立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46(04):78-87.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百年大变局下中华民族复兴进程中的海洋物流风险挑战及应对策略”(24AZD04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