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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运动以来,“保障农村人口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一直是立法设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然而,当我国迈入市场经济轨道后,农村严峻的社会现实要求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应当兼顾保障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在思路上,应当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其物权属性。在此基础上,将其权利的运行划分为三个环节,并通过不同环节实现现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双重价值理念,建立分别适用于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则,以共同实现制度设计的总体目标。
Abstract:[1]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4.
[2]赵树枫.试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J].农村工作通讯.2006,(10).
[3]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82-485.
①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54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等等,一律不准出租或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宅基地使用权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栅、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
③1963年3月20日中央下达的《关于对社员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和对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其中(一)和(二)规定:”社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使用权,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④参见注释②和③。社员有买卖房屋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⑤《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⑥如果推定为物权,但又规定禁止买卖、出租,如果不认定为物权,但它又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⑦一方面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出租,而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而房屋出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这实际上已经变相地允许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转让。
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后,宅基地“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宅基地使用权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栅、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
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已于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废止。
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1参见2007年1月《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第一百五十三至第一百五十六条。
12“均田”思想就是基于保障性固有的反映。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1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但其审批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15包括最新的《物权法(草案)》。
16即只有申请,才会依法定条件和标准批准授予。农民不主动申请,政府不会主动授予。
1○7 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1○8 2007年1月《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2.3;D923.2
引用信息:
[1]刘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No.187(03):116-123.
基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