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部边疆历史研究西方范式的演变与突破——兼谈中国边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崔思朋;北部边疆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北部边疆以草原环境为主,形成了具有鲜明地域与民族特色的草原文化。这一文化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古代史学家及西方学界在书写该地区历史时对中华文明差异性的突出和强调。而且,不少近现代西方学者有意夸大这种差异性,甚至将其演绎为“非中国性”,人为将北部边疆从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剥离出来,在国际上形成了严重背离中国北部边疆历史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历史事实的“内亚史观”及“新清史”等错误研究范式。这实质上是“殖民史观”在当代国际政治语境下对中国历史的曲解与重构。历史时期出现在该地区的草原丝绸之路、北方长城以及由土地垦殖和人口迁徙而形成的聚落等,是北部边疆各民族及其与内地农耕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表现。尤其是清朝时期,中央政权对北部边疆的有效治理,不仅为各地移民的迁入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北部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拓展并稳固了中国的疆域版图,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深入研究中国北部边疆历史,是推动中国自主的边疆学知识体系构建,及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并看待历史时期北部边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文明形成发展中的重要贡献的必然要求。
国家交通工程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逻辑——基于政治地理学的分析
国晓光;交通工程是国家空间治理的基础性工具。通过重塑地理空间联系,国家交通工程生产互联共生的经济空间、安全稳固的政治空间和精神内化的认同空间,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三重空间具有依存性和递进性,经济空间是基础,政治空间是保障,认同空间是目的和升华。交通工程打造东西协作、互利共赢、共同富裕的新格局,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物质基础。交通网络的延伸是国家基础性权力在疆域空间中的战略性投射,是安全空间生产的载体和国家能力提升的支撑要素,也是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安全基础。交通工程谱写民族精神的新叙事,增进国家意识、塑造国家认同,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情感基础。以国家交通工程强化国家整合与民族凝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战略行动,丰富了多民族国家建构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一种基于大规模基础设施实践的共同体建构路径,“交通中国”创造了超越西方经典理论的新范式。
青藏高原地区县域民族空间互嵌格局时空演化及驱动机制
卢志霖;高向东;民族空间互嵌是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空间基础。基于2000-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以青藏高原地区118个县域单元为例,综合运用熵权TOPSIS、核密度分析和最优参数地理探测器等方法,系统揭示青藏高原地区民族空间互嵌格局的时空演化特征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1)从地域布局来看,2000-2020年,青藏高原地区民族空间互嵌综合评分稳步提升,高水平地区主要分布于青海东北部、藏东南沿边和拉萨中心城区;强增长片区集中于西宁都市圈、柴达木城镇圈,藏西沿边、藏东南沿边和拉萨城市圈。(2)分民族来看,藏、汉、土、门巴、珞巴等主要民族的群内暴露指数整体呈下降趋势,其在空间互嵌格局中的嵌入程度不断加深。(3)从驱动因素来看,地形和受教育水平是影响民族空间互嵌的核心因素,居住条件的影响持续增强,逐步上升为主导驱动因子。系统性的政策赋能有效强化了自然、经济、社会各要素间的联动效应,民族空间互嵌格局由自然条件与亲缘关系主导,逐步转向以居住现代化与人力资本提升为引擎的综合驱动模式。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基本范畴的融贯化阐释——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
赵鑫;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构成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基本范畴。三个基本范畴中的主体都指向了《宪法》中的“中华民族”。同时,《宪法》中的国家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相关表述构成了本法及其基本范畴背后的“正义支柱”。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基本范畴进行融贯化阐释一方面有助于推动体系化的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立法,另一方面则旨在以法治化的方式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付诸实践。具体而言,民族团结进步是指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建构的具体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所有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原则指引与制度建构的基础上,形塑《宪法》所确立的“中华民族”这一主体是本法的目的。因此,可从“具体制度—基本原则—立法目的”角度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三个基本范畴。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体系
谢登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分类为基础建立了层级化保护制度,从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扩大告知范围等规则方面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场景性,应采取以“可识别性”和“敏感性”为基点的“两步式”方法对其予以认定。企业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否则将面临在收集、存储、提供等环节的法律风险。为应对上述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防控体系,确立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前开展影响性评估,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建立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完整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机制。
论刑事诉讼中侵犯个人信息的证据排除
冯俊伟;张丹丹;在数字化背景下,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数据取证、证据运用等问题结合在一起。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信息与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从隐私权保障角度出发,将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和证据运用等相结合,对证据收集、证据分析和证据运用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同时,根据证据法理论,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所获得的证据应当适用基于信息不可靠的证据排除规则、基于权利侵害的证据排除规则和基于程序滥用的证据排除规则。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保护的理论逻辑与实证考察
自正法;袁紫藤;《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构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确立了该制度的规范基础,但基于1197份有效问卷及多场访谈的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案源线索匮乏、适格起诉主体虚置、公私益诉讼界限模糊等结构性困境。未来应当针对这些困境,从个人信息侵权目的入手,划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自上而下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的重视程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辅助国家机关拓宽案件来源,同时逐步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权利和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力量。
贝叶斯定理何以突破因果关系认定中的算法黑箱?——以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为中心
廖怡成;算法技术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带来了算法黑箱的挑战,算法自身抑或算法使用者的区分使得过错责任面临主体认定困境,原初算法其迭代版本导致过错行为存在判定困境,同时算法技术屏障又会规避过错因果归属困境。针对上述困境,本文尝试引入贝叶斯定理,对算法使用意图的识别、算法迭代方向的预测、算法运行过程的还原,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化为对算法运行的概率预测与模拟。具体而言,可以利用贝叶斯定理的模式分类、概率学习和逆向概率方法来不断丰富已知部分,最终作出贴近事实的判断预测,从而突破因果关系中的算法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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