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中华文化主体性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要求
蒙象飞;杨淑贤;以中华文化为精神纽带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文化本质上是多元一体的文化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为核心的是要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本质,回到中华文化共同体这一客观本体上来。作为中华民族主体性的文化表征,中华文化主体性以自觉性、独特性、独立性、能动性、共同性等为突出特点,形塑并维系着中华文化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以坚守中华文化主体性为重要前提。新征程上,要以思想指引、文化根基、精神基石、实践基础、宏大视野为着力点,增强中华文化自觉性、巩固中华文化独特性、坚守中华文化独立性、发挥中华文化能动性、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性,以此丰富中华文化主体性的现代内涵,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文化主体性视域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视听叙事发展的逻辑省思
程丙;文化主体性表征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自身文化发展的自觉意识和能动实践。文化主体性也愈益成为新时代视听艺术发展的重要指向,为合理省思当下视听叙事的生成与传播提供了新的可能视域。从认识论规范看,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的题中之义,更是面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宝库进行视听创作的意蕴内核。从具象化演绎看,近年推出的传统文化类视听节目,扎根中华文明沃土、赓续千年中华文脉,从题材选取、内容提炼、表达呈现和技术赋能向度,力求实现中华文化主体性与现代视听艺术创造力的有机耦合。从建构性启示看,深耕于中华文化主体性的影像深描,须坚持符号核心性与题材甄选性相统一、话语演变性与内容表意性相统一、技术器具性与叙事有机性相统一、人的现实性与传播导向性相统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域流动的身体实践与空间再造
吴灿;李小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正由“以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更加强调传承中的身体实践与意义生产。然而,现有研究对跨域流动下的活态传承缺乏整体审视和动态比较,也往往忽略了文化主体性的能动维度。在“身体—空间”的视角下,通过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乡村与都市、日常生活与展演、现实与数字虚拟等场景中的跨域迁移、脱嵌、重构机制,可以发现其活态传承是文化主体在不同场域中身体实践的过程。身体是连接个体、空间、意义的核心媒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跨域流动中保持生命力、重塑文化认同、空间再造的关键,也是文化主体性得以巩固的抓手之一。“身体—空间”范式有助于超越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域流动中整体性与真实性的二元得失之争,并为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更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与实证支撑。
交融并续:西辽河流域史前陶器纹饰图像中的文化传承
宋小飞;西辽河流域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孕育了独具特色的考古文化序列,如兴隆洼文化、赵宝沟文化、红山文化及夏家店下层文化等。该流域地处大兴安岭东南麓与燕山北麓交汇带,是连接中原农耕文明与北方草原文明、渔猎文明的重要通道。独特的地理区位使其成为史前时期文化碰撞、文化交流、文化融合的核心区域。陶器,作为该区域考古遗存中最为丰富、最具连续性的物质载体,其纹饰图像的沿袭,反映了文化发展的内在脉络和稳定性,印证了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特性。陶器纹饰图像的演变不仅直观记录了制陶技术的进步与审美观念的升华,更深层地体现着史前社会的精神信仰、区域互动与文化传承。通过对西辽河流域史前陶器纹饰图像的深入分析,可以揭示其技术传承的稳定性、精神表达的丰富性以及文化互动的交融性,为理解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绵延不断”的特质提供了物质证据,也回应新时代关于中华文明起源研究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关切。
共同富裕视角下过渡期后欠发达地区发展帮扶研究
左停;赵永丽;杜岚;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统筹建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中国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具有历史延承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贫困地区实施政策和资源倾斜,既有政策与实践揭示了贫困问题具有区域性特征,并以区域性发展策略有效提高了帮扶效率。而面向共同富裕目标,也要注重欠发达地区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SWOT分析框架的辩证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特征,与欠发达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复杂性、多维度需求高度匹配,能够为欠发达地区制定精准策略提供科学支撑。SWOT分析表明,从发展优势来看,过渡期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资源转化、区域特色文化赋能是潜在发力点;从发展劣势来看,过渡期后欠发达地区面临着地理成本约束、文化适应性和内生动力提升瓶颈;从发展机遇来看,新发展格局将推动欠发达地区从发展边缘转变为发展的“支点”,新质生产力重塑区域发展格局,政策体系将构建赋能欠发达地区长效发展的机制;从发展挑战来看,欠发达地区面临着人力资本集聚、生态发展与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阶段性约束。过渡期后,欠发达地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实现从普惠到精准、从输血到造血、从扶持到赋能、从兜底到提质、从超常到常态的转变,要建立差异化帮扶机制、构建长效内生动力机制、协助提升产业效益、完善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体系、多维度推动帮扶政策创新。
我国陆地边界制度体系的完善——以《陆地国界法》为核心
王玫黎;杨逸琼;《陆地国界法》是我国陆地边界制度体系的核心,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中领陆安全、涉外法治建设中对外关系法治化以及边疆治理中依法治边的集中体现。但自《陆地国界法》实施以来,以其为中心的陆地边界制度在实施中依然存在一些亟须完善的问题。领土边界的法律意涵以及我国陆地国界制度的立法工作决定了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法的基本定位。作为陆地边界事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的效力位阶以及上下位之间的衔接不畅问题亟待解决。结合陆地边界事务的实践来看,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亟须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行明确。此外,陆地边界合作机制化程度也有待提高。
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后果考量及其规制方法
翁洋;余诚;《法律适用法》的一大特点是在立法上实现了由冲突法上的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这一转变不仅要求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必须援引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同时还要求法官考量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从立法目的、思想根源和法律方法上看,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判决结果合理性的判断应当采用后果考量方法,而非结果比较方法。不同于传统的司法三段论过程,后果考量是一种基于社会后果的考量,具有典型的后果主义特征。为实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要求,应厘清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正推法和逆推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发挥后果考量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结果导向作用。鉴于后果考量主要是基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完成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后果主义论证义务,并通过可普遍化性、一致性以及协调性检验方法加以规制。
对债务加入人追偿权的再思考
辜岸;《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制度与连带保证有类似的担保效果,具有较强的增信功能,但该条未规定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由此导致债务加入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分歧。《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从司法裁判层面确认了债务加入人在不同情形享有追偿权,并不是赋予债务加入人一项新的权利,而仅仅是对在不同债务加入情形下的规则适用。实际上,债务加入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债务加入的基础法律关系;脱离基础法律关系研究追偿权并无实益。在债务加入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已有相应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民法典》未规定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并非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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